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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木家具涨价商家爽约 法院终审判决退还定金
2008-11-4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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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近几年红木家具价格大涨,商家以周女士违约在先,家具已另行销售为由,拒绝履行4年前签订的红木家具买卖合同,为此,双方诉至法院。
由于近几年红木家具价格大涨,商家以周女士违约在先,家具已另行销售为由,拒绝履行4年前签订的红木家具买卖合同,为此,双方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周女士未在合理期限内向北京元亨利硬木家具有限公司积极主张权利,而元亨利公司亦未能积极向对方要求履行义务,双方对于合同的解除均存在过错为由,判令解除合同,由元亨利公司退还周女士1.95万元定金。
2004年7月和9月,周女士先后两次与元亨利公司签订《家具买卖合同》,购买元亨利公司定做的香枝木罗汉床、写字台等家具,货款价格共计14.8万元。周女士为此支付定金1.95万元。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交货方式为送货上门,并约定了送货地点,付款方式为先付定金,货到验收后支付余款。但双方未对具体交货时间进行约定。
周女士表示,其曾经多次要求元亨利公司按合同约定交付家具,但均遭拒绝,遂要求对方按照合同向其交付上述家具,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元亨利公司则称,周女士所订家具为看样品定做。定做完成后,公司多次电话与周女士联系,通知为其送货,但周女士均称货款未准备好,故公司只得将上述家具另行销售。同时,元亨利公司提出反诉,认为是周女士违约在先,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故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
对此,周女士则辩称,元亨利公司一直未通知其交货备款,且其有交齐货款的能力,不同意解除买卖合同。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合同的履行必须有履行期限。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加以明确,则应当由人民法院根据交易习惯、行业惯例加以确定。红木家具是极为贵重的家具,周女士在订立合同后3年的时间内未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元亨利公司履行交付义务,已经大大超过合同履行的合理期限。因此,法院认为,周女士未在合理期限内向元亨利公司积极主张权利,而元亨利公司亦未能积极向对方要求履行义务,双方对于合同的解除均存在过错。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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